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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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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薩迪納訊】在加州發生與疏忽相關的人員死亡後,法律僅允許某些個人提出過失死亡索賠。如果不幸發生意外而失去了親人,了解是否有資格提出索賠,是維護您權利的第一步。
前檢察官、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亞凱迪亞市副市長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分析指出,根據加州關於過失死亡(Wrongful death claim)的法律,加州民事訴訟法 (CCP) 第 377.60 節中確定的每個繼承人,都可以“代表因受害者(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損失”追討金錢損失。
過失死亡索賠的支持條例
隻有 CCP 第 377.60 條中指定的人員才被允許提起過失致死訴訟,CCP 第 377.60 (a-b) 節的相關部分規定如下:
因他人的不當行為或疏忽導致某人死亡的訴訟因由,可以由以下人群或死者的個人代表提出:
(a) 死者的未亡配偶、同居伴侶、子女和已故子女的后代,或者,如果死者沒有尚存的后代,包括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在內的人,將有權通過以下方式,獲得死者的財產無遺囑繼承。
(b) 無論是否符合第 (a) 條的規定,如果他們依賴於死者、推定配偶、推定配偶的子女、繼子女或父母。在本條中,“推定配偶”是指擁有無效或可撤銷婚姻,並且此婚姻被法院真誠地認定為有效的尚存配偶。
關鍵部分是CCP第377.60(a)條,其中部分內容是“誰將有權通過無遺囑繼承獲得死者的財產”。
問題就變成了在有尚存配偶的情況下,尚存的父母是否屬於“有權通過無遺囑繼承獲得死者財產”的個人。這個問題的明確答案是“是”。遺囑認証法章節6402 管理有權無遺囑繼承的個人。該部分在遺囑認証法第 6402 (2)(B) 條的相關部分規定如下:“死者沒有留下任何后代,但留下單親、或者雙親、或者雙親的子女、或者雙親任何一方的子女。”
因此,如果已婚死者沒有後代(即:子女)並留下尚存配偶,則尚存父母和配偶均有權通過無遺囑繼承,獲得死者財產的一半。雖然加州沒有案例權威規定父母和未亡配偶不能同時具有訴訟權(即:提出索賠的權利),但至少有資料明確指出可能存在這種雙重訴訟權:“父母有權起訴,如果已故受害者沒有留下任何后代。即使受害者留下尚存的配偶,情況也是如此。” (TRG: Rutter (2007) Personal Injury, 3:290, p. 3-296)。
加州針對過失死亡索賠的“一項訴訟規則”
所有可能的索賠人都必須加入一個單一的過失死亡訴訟。針對責任方的訴訟不能超過一項。根據加州的“一項訴訟規則(One Action Rule)”,所有索賠人都必須合並參加一項訴訟。這條規則的一個目的是避免責任方不得不為多起訴訟辯護。另一個目的是避免多個操作可能導致不一致的結果。因此,沒有加入過失致死訴訟的一方的索賠人,可能被禁止對責任方提起單獨的訴訟。
為了避免這種不公平的結果,提起訴訟的繼承人有義務涵蓋所有已知的繼承人。任何不想被包括在內的繼承人都應被列為被告。此外,任何故意遺漏索賠人的繼承人可能要為此索賠人負責。因此,如果您提出過失致死索賠,請務必將所有可能的繼承人告知您的律師。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將包括尚存的配偶和父母雙方——即使沒有由同一位律師代理,他們也都需要參與訴訟。
加州過失致死索賠時效法
加州的過失致死索賠至少需要考慮三個有關時效期限的法規:
• 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在受傷或死亡後兩年內提起訴訟。(加州民事訴訟法,第 335.1 節)
• 如果基於醫療保健提供者的疏忽(醫療事故),自受傷之日起三年內、或原一年以後,原告發現或通過合理手段發現傷害,以先發生者為准。 (加州民事訴訟法,第 340.5 節。)
• 如果基於任何政府侵權責任,包括洛杉磯市車輛的車禍、或縣或州立醫院的醫療事故,則通常必須在受傷後的六個月內,在正確的地點提出政府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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