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訊║前檢察官鄭博仁:企業錯誤歸類員工恐面臨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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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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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聞中心帕薩迪納訊】許多加州雇主將其員工錯誤歸類為「獨立承包商(又譯「合同工」),以避免工資、加班費、工傷賠償保險、殘障以及其他傳統員工福利及保護相關的成本和開銷,由此產生的勞資訴訟進來激增。

前檢察官、現任亞凱迪亞市副市長、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接受採訪時就分析指,目前不少企業要面臨針對錯誤分類員工被告的案件外,在加州做生意的企業還應注意,美國國稅局(IRS)及各州州政府目前都在大幅擴展針對企業的合規性審核,確保各企業符合雇傭稅法,並履行扣繳義務。

在加州,與確定雇員是否被錯誤分類為獨立承包商聯系最密切的州機構包括:就業發展部(EDD),該部門負責與就業相關的工資稅(請參閱《加州勞工法》第2802和3710.1節,EDD可要求雇主償還三年前未付的工資稅、失業保險、殘障保險、工傷保險,並評估違反各種加州勞工法的行為的罰款和罰金); (2)勞工標准執法部門(DLSE),處理工資、工時、加班費和其他《加州勞工法》規則和規定是否適用;(3)工傷賠償部門(DWC),處理員工受傷和工傷賠償保險; (4)加州建商委員會(CSLB)。在聯邦層級,美國國稅局(IRS)進行隨機審核,發現分類錯誤的企業目前面臨每名誤分類雇員高達5,000美元的罰款。

鄭博仁律師表示,自2012年1月1日起,《加州勞工法》增加了第226.8和2753條,允許加州的勞工和勞動力發展部,根據每項違法行為處5,000美元以上15,000美元以下的罰款,加上法律已有的罰金。根據法律,如果勞工部確定雇主蓄意錯誤地將員工歸類為獨立承包商,則每次違法的罰款,將分別增加至10,000美元和25,000美元。在勞工部確定雇主實際上對雇員進行錯誤分類後,新法還允許個人向勞工部提出申訴,考慮對雇主的上述處罰。如果雇主是持照承包商,新法律還要求該部門通知CSLB,並要求CSLB對承包商採取措施。

除了國稅局或州部門評估的罰款或罰金外,被錯誤分類的員工還可以要求雇主支付長達三年的未付工資(包括:加班費,違反進餐和休息時間的補償),未償還的費用以及雇主因違反勞工法規定而受到的罰款。參見《勞工法》第203、210、226.3、2802和3710.1條;以及《加州失業保險法》 第1112、1113 2和2118條)。如果沒有提供工傷賠償,加州雇主也可能面臨因雇員受傷而認定侵權責任(勞工法第3706條)、不正當商業行為(商業及專門職業法規第17200條)甚至可能根據勞工法第3700.5條節面臨刑事責任。

1. 保存記錄要求。

根據加州勞工法第210條的規定,被錯誤分類的員工可主張該企業未遵守加州勞工法中規定的時間和記錄保存要求。如果法院認定該員工實際上是雇員,則法院可判雇主支付每個雇員每個工資期50美元或100美元的罰款,以及每個工資期未付給每個雇員工資的最多25%。

2.違反工資明細表要求。

根據加州勞工法第226.3條,被錯誤分類的員工可主張該企業違反了在每個工資期提供詳細的工資表的法定義務。如果法院認定該員工實際上是雇員,則法院可以判雇主額外的民事罰款,即第一次違反的罰款為每名雇員250美元,其後每次再犯的罰款為每名雇員1,000美元。還應注意,根據加州勞工法第226.6條,明知並故意違反這些要求屬輕罪。

3. 30天工資補償

根據加州勞工法第203條,如果未能及時支付被解雇的雇員所有到期未付的和已欠的工資,雇主可被處以雇員日薪最高30倍的罰款,不包括未付工資的實際金額。不用說,當員工被錯誤分類時,可以認為雇主沒有繳納工資稅,因此,被錯誤分類的員工也因此沒有收到解雇時應得的所有欠薪。

4.聯邦稅罰款

國稅局可能會要求將雇員誤分類為獨立承包商的雇主,支付該雇員的所有未付FICA(社會保障),FUTA(聯邦失業)和預扣所得稅。請參閱羅伯特·帕特裡克·戴(Robert Patrick Day)訴美國稅務局一案(2000年12月13號,美國稅收法院裁定,案卷編號7118-98)。雇主還可能被判處每名錯誤分類的工人5,000美元的罰款,加上該雇員的聯邦所得稅的1.5%,以及應為該雇員的FICA稅預扣金額的20%。但是,如果雇主可以証明自己犯了善意的錯誤,則雇主可以主張或要求減少罰款。參見國內稅收法第530條和Boles 卡車公司訴美國政府一案,(第8巡回法院裁定,1996年)。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第6501(a)節,稅收罰款的時效期限為三年,從實際提交錯誤分類期間的工資稅申報表起算。

被錯誤分類為獨立承包商的加州雇員,可以填寫IRS表格SS-8和8919。如果IRS確定該雇員確實被錯誤分類為獨立承包商,則IRS會將未繳稅款記入該雇員的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記錄中。

5.加州失業保險

根據《加州失業保險法》第1112和1113 2條,如果法院認定員工被錯誤分類,除非雇主可以証明收入已上報,所有應交稅款均由員工支付,否則雇主需預繳的州所得稅,失業保險金和傷殘保險金。未支付失業保險金和州殘障保險金的雇主不僅需要支付未預繳的款項,還可能被處以10%的罰款和未付繳款利息。

6.加州所得稅

將雇員誤分類為獨立承包商的雇主需支付未預繳的州所得稅金,除非雇主可以証明承包商正確上報了應繳稅的收入並繳納了應付的州所得稅。所需的証明通常包括由雇主准備並由雇員簽名的申請表格,以証明已上報收入和已繳納的稅款。未能從雇員的薪水中預繳適當的州所得稅繳是輕罪,加州雇主如果被定罪,可處以最高1,000美元的罰款和判處最高一年的有期徒刑。 (《加州失業保險法》第2118條)

如果我的員工簽了獨立承包商的協議呢?

加州的雇員和雇主應意識到,員工簽署獨立承包商協議或作為獨立承包商獲得報酬的事實,即沒有薪金扣減,且在1099表中報告收入,對於決定雇傭情況沒有任何意義。加州勞工部和法院都將參考此類協議,並檢查這種關系的基本性質以確定該員工是否被錯誤分類。

在工資問題中,雇傭情況是一個問題,DLSE通常會使用五個方面的經濟情況測試來確定問題。在預繳稅的問題中,美國國稅局將運用三方面的測試:(1)行為控制;(2)財務控制;(3)關系的類型。

1.      行為控制:如果雇主決定工作的時間和地點,給員工提供完成任務的工具,設備和場地,建議或規定任務執行的順序,並對員工進行培訓,該員工應歸為雇員

2.      財務控制:如果該員工的工資為固定工資(每周x),或未對該生意進行大額投資,則該員工很可能是雇員。

3.      關系:在典型的雇主和雇員關系中,雇主自由決定雇員為其工作的時間。通常雇主會聘請獨立承包商來完成特定項目,或在短期內完成非雇主業務範圍內的不可或缺的特定任務。獨立承包商通常可以同一時間內自由地為多家公司工作

通常,如果雇主可以決定工作的時間和地點,以什麼順序完成任務,給員工提供完成任務的工具和設備,並且是否由員工完成雇主業務範圍內的不可或缺的任務,則該員工應被歸類為雇員。

那什麼是對企業不可或缺的任務呢?

加州上訴法院在JKH Enterprises訴勞資關系部一案中,強調了加州雇主面臨的問題是將員工不當分類為獨立承包商。 JKH Enterprises經營快遞業務,並將其司機(快遞員)歸為獨立承包商,勞工部根據加州勞工法第3710條發布了停業令。在第二輪審查中,JKH還收到了另一條停業令,並處以每位駕駛員$ 1,000的罰款。 JKH Enterprises向加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勞工部的決定,理由是該公司的司機是公司業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是公司的雇員,而不是獨立承包商。加州最高法院拒絕了復審請求,上訴法院的決定成為終審判決。

實際上,根據JKH企業一案,加州的雇主應將正在完成企業不可或缺的任務的任何員工歸為雇員。

誤將員工歸類為免加班費類別

員工分類另一個常見錯誤是將員工錯誤歸類為免加班費類別。金融和制藥行業的許多高薪雇員,以及以傭金為基礎的工作被歸為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類別。

制藥公司銷售代表:在「諾華公司工時工資訴訟」中,第二巡回法庭裁定,制藥公司銷售代表(又稱「銷售代表」)在「外部銷售豁免權」下依舊可獲得加班費,因為他們無法結束銷售。根據第二巡回法院的意見,如果銷售代表僅提供信息或推銷,但無法達成交易或「獲得購買承諾」,則該雇員沒有從事銷售活動且不符合因銷售而豁免加班費的類型。在本案中,銷售代表也不符合因行政任務而豁免加班費的類型,因為銷售代表無權做出任何重要的行政決定。

信貸員:2010年3月24日,美國勞工部(DOL)發布了《行政長官解釋》第2010-1號,其中得出結論,所有金融服務人員(信貸員,原始債權人,顧問等)都不受銷售豁免的約束,而有權獲得加班費。根據DOL的說法,如果員工收集並輸入財務信息,評估或識別特定的貸款產品,並編制客戶文檔以轉發給擔保人或貸款處理者,那他們從事的是雇主的生產工作,而不是銷售工作。因此,信貸員不屬於可豁免類別,有權獲得加班費。

總結

鄭博仁律師建議加州企業要重新審查其雇傭規範,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因為將員工錯誤分類為獨立承包商、或剝奪加班費,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包括:

·  根據《加州勞工法》第3710.1條的停業令和罰款;

·  支付雇員的加班費,午餐時間補償和休息補償以及其他根據《勞工法》和《工業福利委員會》可提供給雇員的補償

·  在沒有提供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因員工受傷而承擔的侵權責任(勞工法第3706條)

·  不正當的商業行為(商業及專門職業法規第17200條)

·  稅收罰金和罰款

·  刑事責任(勞工法第370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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