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政府擬釋放7.6萬含重罪暴力在獄犯人 對外界尚無任何交待】

【加州政府擬釋放7.6萬含重罪暴力在獄犯人 對外界尚無任何交待】

美國新聞中心
5/1/2021

【美國新聞中心報道】美西時間5月1日,加州政府在沒有提前發佈消息通知外界的情況下,突然增加了76000名囚犯的提前釋放額度,其中包括大批的暴力犯罪和重罪犯。

據美聯社報道,超過6.3萬名因暴力犯罪被定性犯罪的囚犯會有資格獲得良好行為積分,從而將其刑期縮短了三分之一,而不是自2017年以來的五分之一。其中還有2萬名正在服刑且有可能假釋的終身監禁囚犯。

根據加州的「三振出局法」(Three Strakes Law),一萬多名被判犯有第二項嚴重但非暴力罪行的囚犯,在服刑一半後將有資格獲釋。

據加州懲戒部門統計,提前釋放計劃將適用於近2,900名第三次非暴力犯罪的囚犯。

同樣從週六開始,所有在勞改營里的最低安全級別囚犯,包括那些在消防營里的囚犯,無論他們的罪行有多嚴重,每在勞改營里呆一個月,就有資格在同一月中提前釋放。

本週,加州行政法律辦公室在幾乎沒有提前公開通知批准了這項變更,作為應急條例實施。

司法部女發言人達娜·西馬斯在一份聲明中說:「我們的目標是增加對囚犯的激勵,鼓勵他們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遵守規則,並參與康復和教育項目,這將使監獄更安全。」

她表示:「這些改變將會有助於減少監獄人口,允許被監禁的人更早回家。」

應美聯社(the Associated Press)的要求,西馬斯提供了緊急條例和對他們將影響多少名囚犯的估計,但該部門沒有做出其他公開聲明。

代表犯罪受害者的刑事司法法律基金會(Criminal Justice legal Foundation)的法理主任肯特·謝德格(Kent Scheidegger)表示,將囚犯的獎勵基於有良好行為是不恰當的。

與新冠病毒大流行之前的加州監獄中的約11.7萬名囚犯相比,現在囚犯人數已減少了2.1萬多人,部分原因是約有1萬名監獄囚犯被暫時關押在縣監獄中。

官員們於4月中旬宣佈,由於囚犯人數減少,他們將關閉第二所監獄,這是加州州長紐森的承諾。

位於蘇珊維爾(Susanville)的加州懲教中心將於2022年7月關閉,而官員們去年秋天宣佈,位於舊金山東部特雷西(Tracy)的迪爾職業學院 (Deuel Vocational Institution) 也將於今年10月關閉。

曾經擔加州假釋委員會主席的共和黨參議員吉姆·尼爾森(Jim Nielsen)批評了州長紐森這次單方面採取行動。

尼爾森說:「他這樣做是通過他自己的權力,而不是投票選擇他的選民的意願。這就是我所說的紐森因不良行為而離職,他使我們所有人面臨更大的風險,而且他想要做到的程度似乎沒有盡頭。」

尼爾森說,部門通過規則制定過程獲得了授權。緊急規章將於週六生效,但部門必須在明年提交永久規章,然後將在公開聽證會上進行審議,並有機會徵詢公眾意見。

註解1: 三振法案的名稱來自盛行於美國的運動棒球,棒球規則中,一名打擊者可以錯過兩次打擊機會,但每次都會被判一個「好球」,在第三個好球時,便會被判三振出局。 三振出局法明顯增長了曾有過兩次以上暴力犯罪或嚴重犯罪紀錄的犯人的刑期,並減少了此類刑事案的被告被判無期徒刑以外刑罰的機會。

註解2: 「三振出局」法 (Three Strikes Law)

定義(Definition)
加州的「三振出局」法總的來說就是,如果某個被告連續犯有某些特定的犯罪,那麼他的刑罰會迅速加重。加州的「三振出局」法規定,如果一個先前的犯罪行為 屬於「嚴重犯罪(serious felony)」或者「暴力犯罪(violent felony)」,那麼之前的犯罪行為會被算做「三振出局」的一「振」。加州刑法典中的第1192.7(c)章節羅列了屬於「嚴重犯罪」的條目;加州刑法 典中的第667.5(c)章節羅列了屬於「暴力犯罪」的條目。 一般來講,所有涉及暴力的重罪(felony)都會被算作「三振出局」法律中的一「振」。其他犯罪,例如威脅,入室盜竊,或者其他涉及危險致命武器,嚴重 人身傷害,或者幫派的犯罪也會被算作「三振出局」法律中的一「振」。加州的「三振出局」法律是於1994年3月7日生效的。所以,所有當前的刑事犯罪必須 是發生在這個日期之後,才可以適用「三振出局」法。但是,先前任何時候的刑事犯罪,即便是發生1994年3月7日之前,都會被算作「先前振數(prior strikes)。」
另外,如果滿足下列三個條件,青少年法庭的犯罪裁決也會被算罪一「振(strike)」:
(1)判罪本身符合加州刑法典中對「振」的要求;
(2)犯罪被列入到「加州福利和機構法典第707(b)章節(California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707(b))」;
(3) 並且犯罪人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年滿16歲。

刑罰(Exposure)
在加州的「三振出局」法框架內,如果一個嫌疑人被判有重罪(felony),並且之前有過「兩振」或者更多「振」的犯罪記錄 (two or more 「strike」 priors),這個犯罪者必須被判處25年至終身監禁的州監獄刑期。
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背叛犯有重罪(felony),並且他之前有過一「振」(strike)的犯罪記錄,那麼他必須被判處雙倍的適用於當前重罪(current felony)的刑期。
任何在第二或者第三「振」背叛入獄的人在完成80%的刑期前,一律不得釋放。相對而言,如果是首次犯罪(之前沒有「振」的記錄),並且所犯罪行不屬於「暴力犯罪(violent felony)」的情況,犯罪人只需實際服刑50%所判刑期。

辯護(Defense)
通常情況下,對於「三振出局」犯罪的辯護有兩種。第一,要求法院撤銷之前的犯罪記錄 (strike priors); 第二,證明檢訟方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先前的犯罪記錄(prior strikes)。
加州的「三振出局」法律規定,法官有自由量裁權(discretion)來撤銷一個或多個先前的犯罪「振」記錄。由此,之前的「振」數可以不被用作計算 當前犯罪的刑罰。辯護方提出的撤銷先前「振」數的動議(motion)被稱作Romero動議(Romero Motion)。法官通常會考慮所有的情形來決定是否撤銷先前「振」數,包括當前犯罪的性質,之前犯罪的時間是否久遠,先前犯罪的性質,和犯罪者的一切個 人記錄。
另外,檢訟方必須要證明法罪嫌疑人擁有之前的犯罪振數。在庭審之前,檢訟方會聲稱犯罪嫌疑人擁有先前的「振」數記錄(strike priors)。但是法律會假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除非檢訟方可以證明嫌疑人確實擁有先前的犯罪「振」數。如果在當前的重罪案件(current felony)中犯罪背叛無罪(acquittal),被告不會受到刑罰。如果嫌疑人在當前的案件中背叛有罪,那麼犯罪人有權利獲得陪審團審判以判定犯罪 人是否擁有先前的犯罪「振」數。通常警察會用法庭記錄,逮捕記錄,指紋記錄來證明先前「振」數。如果不能證明先前「振」記錄的存在,犯罪者不能被按照「三 振出局」法加刑。(來自鄧洪律師事務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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