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博仁法訊║蓋茨夫婦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如何分配?

美國新聞中心

5/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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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聞中心5月7日帕薩迪納訊】65歲美國億萬富翁比爾‧蓋茨,與其56歲的妻子梅琳達本週宣佈離婚,結束了長達27年的婚姻。而兩人的離婚將會帶來新問題,比如現在福布斯富豪排行榜中名列第四的他,離婚後財產又會如何處理?

在美國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前檢察官、現任亞凱迪亞市副市長、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聯邦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婚姻關係中,離婚或配偶去世後,夫妻雙方獲得什麼財產,主要取決於雙方是生活在採用「普通法系財產制」的州,還是採取「共同財產制」的州。在婚姻存續期間,這看似微不足道,通常也不是一個影響因素,但如果不幸出現離婚或配偶離世的情況,這些細節就變得非常重要。

採取「夫妻財產制」的州vs.採用「普通法系財產制」的州

在美國,大多數州是使用「普通法系財產制」的州。那生活在這些州意味著什麼呢?離婚後誰會獲得財產?「普通法」一詞僅是用於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中獲得的財產)所有權的術語。普通法制度規定,已婚夫婦中個人獲得的財產完全由該人所有。

當然,如果房產証或房產契約均在夫妻雙方的名字下,那麼該財產則是夫妻雙方共有。如果夫妻雙方的名字都在房產証上,則每個人都有一半的權益。

示例:如果A先生以其個人名義買了一輛汽車,則該汽車隻屬於A先生。如果A先生買了一輛汽車,但是在他和妻子A女士的名義下,那麼這輛汽車就屬於他們兩個。

死亡或分居時的財產分配:當配偶去世時,其個人財產會根據其遺願或遺囑進行認証(在沒有遺願的情況下)分配。共同財產的分配,取決於配偶如何分配其所有權。如果他們以「夫妻共有財產未亡人取得權(joint tenancy 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或「夫妻共有權(tenancy by entirety)」擁有財產,則該財產將歸還給尚存的配偶,這項權利與已故配偶的遺囑無關。

但是,如果該財產的所有方式是「普通共有(tenancy in common)」,則該財產可以根據已故配偶的遺囑,被轉移到尚存的配偶以外的其他人。並非所有房產都有所有權証明或契約,在這種情況下,通常誰出資購買或以贈與的形式獲得享有所有權。

如果夫妻離婚或合法分居,法院將決定如何分割共同財產。當然,夫妻可以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規定離婚後如何分配他們的共同財產。

使用「夫妻財產制」的州vs.使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州

使用夫妻財產制的州包括,路易斯安那州,亞利桑那州,加州,德州,華盛頓州,愛達荷州,內華達州,新墨西哥州以及威斯康星州。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州遵循以下規則: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資產均被視為「共同財產」。

配偶雙方在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州中,平等擁有共同財產(50/50)。共同財產包括收入、用這些收入購買的所有房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所有債務。共同財產始於婚姻締結日,結束於夫妻以不再繼續婚姻為目的而分居時。因此,在此之後獲得的任何收入或產生的債務,都是個人財產。

結婚前獲得的任何資產均被視為個人財產,並且僅由該原始所有者擁有。但是,配偶可以將其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配偶(作為禮物)或轉變為共同財產(使配偶成為銀行帳戶的持有人)。配偶還可以將其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在一起,例如,將結婚前的資產轉到共有資產中。

未經另一方許可,配偶不得轉讓、更改或銷毀任何共同財產,但可以管理屬於自己那一半的財產。但是,該整體包括另一方的一半權益。換句話說,該配偶不能分開屬於他們的另一半權益。

個人財產包括:

·  婚前配偶獨有的財產

·  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配偶個人獲得的財產

·  配偶個人繼承的財產

共同財產包括:

·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賺的錢

·  用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賺的錢買的東西

·  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在一起,無法分清

示例1:B女士和B先生已經結婚10年了,B女士是一名成功的醫生,並利用她的收入買了一輛汽車。這輛車是共同財產,B先生和B女士平等共有。

示例2:C女士有一件在結婚前購置的珍貴古董傢具,該古董是她的個人財產,僅屬她個人。因為是在結婚前購買的,所以古董不是共同財產。如果她想給配偶一半古董的權益,她可以這麼做;這樣的話,這個古董將成為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配偶死亡或分居時的財產分配:當配偶去世時,他或她的一半共同財產會轉移到在世的配偶。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遺願、或者通過沒有遺願的遺囑認証,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任何人。許多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州,都提供一種稱為「存者共有財產享有權」的權益。

根據這一原則,如果一對夫婦共有一個不動產(通常是房屋)的所有權或契約,在一方去世後,所有權會自動轉移給在世的配偶,從而避免訴訟。

如果夫妻離婚或合法分居,則所有共同財產將平均分配(50/50)。每個配偶的個人財產依舊屬於其個人,不會根據50/50規則進行分配。

有時,因為經濟情況,某部分資產全部歸為一方配偶,但就總經濟價值而言,每個配偶最終仍擁有所有共同財產的50%。最常見的例子是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由於將房屋一分為二是不可行的,法院通常會把房屋判給配偶一方,而另一方會獲得其他資產,其價值等於房屋價值的一半。

結婚前,夫妻可以達成協議,規定離婚後應如何分割婚姻財產。

平均分配規則的例外情況:

·  在即將離婚前或離婚期間,一名配偶挪用了共同財產

·  一名配偶產生了教育方面的債務,這與個人債務等同。離婚後,配偶自己處理他們的學生貸款

·  一名配偶因不是基於婚姻共同的利益的行為而承擔的侵權責任

·  人體傷害案件的賠償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但離婚時將給予受傷的配偶

·   「消極利益共有(negative community)」是指共同債務超過可用於償還債務的可用資產的情況,這種情況考慮到配偶償還債務的相對能力,其目的是保護債權人。

誰會得到什麼?在共同財產問題上獲得幫助

在離婚或配偶離世的情況下,分割婚姻財產絕非易事。雖然財產分配具體情況取決於您所居住的州,但相關法律問題可能會使您感到更加困惑。但是,您不必自己鑽研法律,可以考慮與經驗豐富的律師溝通,瞭解您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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